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被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整改落实,并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报送整改落实情况。被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机关申请复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复查并答复。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