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发现被监督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发出《行政执法监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

(一)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二)执法决定不合法或者明显不当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

(四)落实行政执法制度不规范的;

(五)利用执法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粗暴、野蛮等不文明执法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