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置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从事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