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肉品及其原料,并进行检验;

(三)依法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召回和按照规定处理肉品;

(四)调查、处理事故;

(五)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