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从事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