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贮存、运输和追溯第三十条有效肉品加工者、经营者以及饭店、宾馆、集体用餐组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采购肉品时,应当留存肉品的检疫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相关信息,如实记录肉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证采购的肉品质量和来源可以追溯。留存的肉品质量和来源等有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