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贮存、运输和追溯第二十六条有效肉品生产、加工及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贮存肉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二)在贮存位置标明肉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三)贮存、装卸肉品使用的材料、容器、器具、工具应当安全、无害、无污染;(四)配备并使用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温度、湿度符合肉品质量安全规定。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