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五章 贮存、运输和追溯第二十七条有效运输生鲜肉品必须附有检疫、检验证明和检疫标志、检验标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密闭的专用车辆;(二)猪、牛、羊、马、驴、骡、鹿、食用犬胴体实行吊挂运输,其他肉品使用专用容器盛装;(三)运输时间超过四个小时的,采用冷链运输;(四)禁止使用长途客车、郊线公共汽车等非专用运输工具运输用于销售的肉品。运输其他肉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