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肉品生产、加工及经营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贮存肉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贮存场所环境清洁,与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在贮存位置标明肉品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

(三)贮存、装卸肉品使用的材料、容器、器具、工具应当安全、无害、无污染;

(四)配备并使用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设备,温度、湿度符合肉品质量安全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