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条有效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收购、加工、经营下列肉品:(一)封锁疫区内的;(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三)染疫、腐败变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四)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五)超过保质期的;(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七)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加工、经营的其他肉品。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