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收购、加工、经营下列肉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肉品;

(三)染疫、腐败变质等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四)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五)超过保质期的;

(六)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收购、加工、经营的其他肉品。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