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第四章 加工和经营第二十一条有效加工、销售肉品的人员,应当经过身体检查,持有健康证明;加工、销售肉品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