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