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不得渗出、泄漏。

畜禽粪便、污水未经处理或者处理不达标,不得向水体等环境排放。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