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