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有效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采取粪肥还田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