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犬只死亡的,犬只经营机构应当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犬只诊疗机构应当对在本场所内死亡的犬只或者摘除的犬只组织、器官及诊疗的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