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第三十九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