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销售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