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犬只诊疗和经营第三十六条有效从事犬只诊疗和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