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从事犬只诊疗和经营活动,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禁止在住宅楼、办公楼内从事犬只销售、诊疗、展览、美容、寄养、训练等经营活动。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