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依法设立的社会犬只救助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社会犬只救助机构不得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收留、领养、救助犬只,但是不得用于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