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四条有效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制定工作规范,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对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档案;对登记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登记的,应当依法发布招领公告。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