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制定工作规范,建立犬只信息查询平台供公众免费查询。

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应当对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档案;对登记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登记的,应当依法发布招领公告。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