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四章 犬只收容和领养第三十三条有效重点管理区内居民应当将超过限养数量或者无法自行处置的犬只,送交犬只收容救助留检场所。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