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三十一条有效在一般管理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养犬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基层组织予以协助。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