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一般管理区,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养犬统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基层组织予以协助。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