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五条有效养犬人饲养犬只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居民共有区域,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