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

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仍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