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犬行为规范第二十四条有效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即时制止。违反前款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仍拒不改正的,注销养犬登记,二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