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签注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盲人饲养导盲犬、肢体重度残疾人饲养辅助犬,免收养犬管理服务费。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