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八条有效养犬登记证每年签注一次。养犬人继续养犬的,应当在养犬登记证注明的登记有效期届满前十五日内,携带犬只及有效免疫接种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签注手续。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签注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养犬登记证。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