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七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地点办理注销、变更手续。违反前款规定,逾期不办理注销、变更手续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