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一般管理区内,饲养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应当实行圈养或者拴养。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五百元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