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独户住所;

(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

(五)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标识。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