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四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具有独户住所;(四)犬只符合规定的要求,未列入禁养名录;(五)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并植入电子标识。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