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章 犬只免疫和登记第十二条有效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等列入禁养名录的犬只。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只处一千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禁养犬只名录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