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随意处置古树名木,对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有批评、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