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八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巡查与监测、复壮、抢救、迁移、养护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认养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