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鼓励和促进古树名木保护研究,推广古树名木科研成果,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报批后,对保护古树名木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