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