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