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古树名木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砍伐的古树名木和违法所得,赔偿损失,并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砍伐或者擅自迁移名木和一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二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砍伐或者擅自迁移三级保护古树的,每株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