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上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或者有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行为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