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未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古树名木保护方案施工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