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