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和保护设施的,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