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古树名木保护措施,影响单位和个人生产、生活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