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古树名木死亡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查明原因;确认已死亡的,应当按照原审核程序报上级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已死亡的古树名木具有重要景观、文化、科研价值的,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后予以保留。确需砍伐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