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古树名木发生病虫害,或者遭受人为和自然损伤,出现了明显的生长衰弱、濒危症状的,养护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相关措施对古树名木进行复壮和抢救。地方法规 ·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