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文化广场保护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在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损害广场容貌的行为:(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路面、护栏、树木上涂写、刻画、喷涂以及张贴广告标语等;(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护栏、树木、草坪上晾晒、吊挂物品;(三)占用广场道路进行杂耍卖艺、看相算命、职业乞讨、商业推销、兜售物品等活动;(四)放置或者设置影响他人游览、通行的障碍物;(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损害广场容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