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七仙文化广场保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有效在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吐槟榔渣汁、吐口香糖、便溺;(二)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塑料袋等废弃物;(三)乱倒生活垃圾、污水、粪便;(四)在广场及相邻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五)焚烧秸秆、落叶、祭祀物品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