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章 志愿者第十三条有效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时服从组织者的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二)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志愿服务协议约定的义务,因故不能按照约定提供志愿服务时,及时告知志愿服务组织或者志愿服务对象;(三)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人格,保守在志愿服务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形象和声誉;(五)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