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志愿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愿加入或者退出志愿服务组织;

(二)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拒绝提供违背自身意愿、超出自身能力或者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

(三)获得从事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必要的物质条件、培训和安全保障;

(四)对志愿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在自身有志愿服务需求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

(六)要求志愿服务组织无偿、如实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七)法律、法规以及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