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堆放场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