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Chapter 3 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管理Article 32In force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堆放场所。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清运、处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不得随意丢弃、倾倒。违反规定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31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