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饲养犬只应当遵守动物防疫,治安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免疫、不得危及他人安全、影响他人生活。除因执行公务需要的犬只和导盲犬外,禁止携带其他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商场、公园、公共交通工具等场所。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拴)养。携带大型犬、烈性犬以外的其他犬只出户应当牵系,及时清除粪便。地方法规 ·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